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范围的确立标准( 三 )


(二)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团体的自主权
学术自由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苏格拉底曾经说过,“学者必须有能力去探索一个论证,无论它可能导致什么” 。这可能是最早关于学术自由的论述 。1810年成立的柏林大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将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基本原则 。它明确倡导教与学的自由,使学术自由从长期的朦胧状态转变为自觉状态,成为现代大学学术自由思想和实践的源头 。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将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列为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学术自由的第一次 。它被写入了我国的官方文件 。学术团体的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一对孪生概念 。学术自由需要学术自主的保障,这提供了学术自由的广度和深度,但在实践学术自由的过程中,也强化了学术自主的信念,推动了学术自主管理的深入发展 。[12] 当然,学术自由和学术团体自治具有丰富的含义,其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惩处一直被视为学术自治的重要内容 。学术不端本质上是一种阻碍创新的行为,因此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需要根据学术标准来判断的问题 。因此,出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措施,实际上是对学术自主权的补充 。学术自由不应受到限制,但应为学术自主保留必要的空间 。一方面,该标准要求法律不得将所有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其监管范围,不得超越学术自主权;另一方面,它强调不宜以法律创设学术规范,并要求法律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必须首先是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
(三)不端惩罚和学术环境净化并重
从学术自治规范的角度来看,学术不端是指研究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监管的对象是研究人员 。一般认为,学术不端是研究人员的个人行为所致,是受功利主义驱使,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但从学术不端的表现来看,不仅包括伪造、篡改、抄袭等成果内容的不端行为,还包括签名不当、审核不当等社会关系不端行为 。而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个人压力、个人素质、组织约束、环境支持等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成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中,个人素质对两类学术不端行为均有负向影响,且影响最大,个人压力对两类学术不端行为均有正向影响,环境支持对社会关系不端行为均有正向影响 。显着的积极影响,组织禁止对基于结果的不当行为产生显着的负面影响 。[13]因此,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不仅要针对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还要保持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有序竞争 。现实情况是,由于“单位对国家”和“个人对单位”的双重依赖,受单位利益驱使的弄虚作假、庇护和绥靖等情况,不仅不能达到惩治不端行为的效果,还诱使研究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时,由于专业学会等科学组织失去责任和道德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各种违背学术道德或诚实守信原则的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如通过弄虚作假、剽窃或其他违反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 。意味着获得更多的资源 。[14] 显然,在净化学术环境方面,仅仅依靠科研单位和科学社团的师德和学科建设是难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因此,有必要引入法律等一般规范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法律所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包括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还包括对其在科研立项、成果采用、学术评价等方面的不端行为 。对象 。
四、法律角度的学术不端行为
由于不同部门法律的问责机制和效力不同,在法律层面难以建立统一的学术不端定义标准,应根据不同部门法律确定其范围 。此外,在维护学术自由和尊重学术自主的基础上,法律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应在学术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部门法律的性质进行筛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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