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最新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标准

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
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第五条 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
监督工作 。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
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
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
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
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
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
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
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
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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