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最新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标准( 四 )


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
偿 。
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不予补偿,由规划监察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拆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含居民仓房)和有关工程设施
(如临时工程管线、构筑物等),建设时间不足1年的,按该类
房屋重置价和工程设施成本价的50%给予补偿;建设时间超过1
年不足2年的,按该类房屋重置价和工程设施成本价的25%给予
补偿;建设时间超过2年(含2年)又没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和批准
临时建筑、工程设施时约定不予补偿的房屋及工程设施不予补偿 。
被拆除的房屋,其用深基础加以利用的地下架空层部分,层
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按该
类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产籍登记卡上的标注
面积和用途为准 。
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变更尚未办理登记,或
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
调换 。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
偿安置标准 。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
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
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装修、配套设
施等因素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
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原则上房屋产权调换偿
还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
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拆迁人负责办理,
并承担相关费用(契税除外)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
货币补偿 。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收入低于当年市、县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线以下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 。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少
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 。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
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
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
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
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
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
第三十九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
法律执行 。
第四十条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国有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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