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最新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标准( 五 )


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 。
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规定向房屋所有人交纳完购房款后,拆迁人按
本办法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
第四十一条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
拆迁安置用房的朝向、内部结构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
害被拆迁人利益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 。拆迁人不得
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 。
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
城市旧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可以在同类地区安置,
也可以在不同类地区安置 。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实行产权
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岗职工以劳动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营业执照所
标明的从业人数为准,以拆迁当年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劳
动工资标准,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对已参加社会保
险的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
定代其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各项保险金,凡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支
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保险部门支付 。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上款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
付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
第四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因
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评估范围之外经产权人同意装修的部分,
拆迁人应按对原值的评估价格,按年折旧率20%进行折旧后(净
值),对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给予补助 。
第四十四条 拆迁自行改作营业用房的住宅房屋,拆迁人除
按户一次性付给使用人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对房屋所
有人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
对在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者
居住的,不发给补助费 。
第四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供水、供电、供气、
有线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时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
迁补助费 。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
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
助费 。被拆迁人同意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付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
的建筑层数确定:6层(含6层)以下的为18个月,7层(含7层)
以上的为24个月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
人应当按期腾退周转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
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期在1年(含1年)以内的,增加
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上的,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
补助费 。
第四十八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标准,由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组织听证会后,
报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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