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最新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标准( 六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
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
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
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
房屋进行评估的,按有关处罚程序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
第五十二条 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
(三)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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