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最新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标准( 三 )


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
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
协议书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
【松原最新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标准】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
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
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
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
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
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
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
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
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
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
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
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
关费用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
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
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
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
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 。在
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
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
登记等有关手续 。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
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
行验收 。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
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 。拆迁人应定期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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