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维护用水人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城市供水节水相关工作 。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 。
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节水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营造节约用水良好氛围 。
教育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水的意识 。
第二章 ?供 ???水
第八条??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中心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 。
第九条??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
中心城区及跨区域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程序批准后分级实施 。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程序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城市供水企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城市供水产品和服务 。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十一条??采用特许经营的,市、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运营、公共服务标准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
第十二条??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及跨区域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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