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 )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实行分类水价,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度,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结算水表应当检定合格后安装,并依法使用 。用水人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结算水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结算水表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水人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 。用水人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 。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人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在指定位置设置结算水表 。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应急用水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水人交纳水费 。逾期不交纳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进行催告,用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并支付违约金 。
第五章 ?节????水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 。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第三十七条??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从严控制钢铁、火力发电、选煤、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水上娱乐场所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使用城市供水的重点用水人名录,每年对重点用水人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用水管理 。
重点用水人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根据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节水制度,强化节水管理,使用节水产品和设备,建设节水型单位 。
加强居民节水用水宣传,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 。
第四十条??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 。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不断提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通过分区计量管理实施管网更新改造、漏损检测、智慧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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