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维护 。
城市供水企业在维护或者抢修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统筹建设城市供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 。
备用供水或者应急供水水质、水量应当符合城市应急供水的要求 。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
发生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
第四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节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有关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必要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核实 。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检验合格后用水安全,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恢复供水 。
第四十六条??在供水设施的周围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三)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六)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安全正常供水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四十八条??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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