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克俭丨抽象辩证法:唯物主义实在论的根据( 四 )


不过胡塞尔的“本质直观” (谢林的“本质直观”也是如此) 毕竟有非理性主义的因素 。实际上, 康德和黑格尔都否定有对本质进行直观的可能性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 (《逻辑学》中的概念论) 进行了创造性转化, 创立了基于唯物主义的“实证辩证法” 。马克思所说的“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 就是理性 (有别于本质直观) 的典型化建构过程 。“从具体到抽象”, 也就是对“物”的某一方面规定性的抽象 。这种抽象实际上是黑格尔所说的知性抽象, 得到的是抽象普遍性 。实证科学所做的就是这种抽象, 是分析的过程 。“从抽象到具体”, 也就是将不同方面的抽象规定性重新组合起来, 是综合的过程 。这样就得到思想中的具体、总体, 即具体的总体 。从具体到抽象得到的概念是抽象概念 (知性概念) , 从抽象进一步上升到具体的概念是具体概念 (理性概念)。这样的概念就是一个典型, 因而是一个有机整体 。
有三类典型 。第一类是第一实体典型 。实体典型既具有感性实在性, 又具有思维中的实在性 。比如人是实体 。个体的人可以仅仅是个体, 但也可以作为类的典型个体 。第二类是第二实体典型 。比如红色、三角形 。对这两类典型可以进行胡塞尔式的“本质直观” 。第三类是非实体典型 。这是一种关系实在性 。比如“生产方式” 。我们无法对生产方式进行直接感知, 就像我们无法对休谟所谓的“因果性”进行直接感知一样 。但它的实在性是毋庸置疑的, 并非如康德所谓“人为自然立法”, 完全作为理性建构的产物 。对于第三类典型, “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都是在抽象思维领域进行的, 是理论家才能完成的工作 。换句话说, 对第三类典型的典型化建构, “研究”过程和“叙述”过程并不能截然分开 。从抽象的具体到丰富的具体, 并非是指从感性具体到理性具体 。韦伯的“理想型” (ideal-type, 或译为理念型) 就是这第三类典型 。当然, 由于韦伯的新康德主义基因, 其“理想型”可以是完全没有任何实在性的理论建构 (康德的建构主义)。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实在论, 首先承认第一类典型, 同时也不否认第二类和第三类典型, 而且还在思维中对这三类典型进行“典型化”建构 。马克思的叙述方法, 并非通常理解的是“从抽象到具体”, 而是从思维中的具体到以语言为载体的理论具体的转化, 也就是将思维具体予以理论体系化 。
实证科学也存在理论体系化的问题 。也就是说, 存在由基本概念、概念之间的联系、各种现象的规律所构成的理论体系 。但实证科学的理论体系是开放的, 在既有范式下, 每个理论家 (科学家) 都是在对理论体系大厦增砖添瓦 。但非实证科学的理论体系, 是理论家个体对典型 (思维具体) 自成一体的“叙述”, 是自洽的、封闭的理论体系 。非实证科学并没有因为不可证伪性而失去其价值, 相反, 这种不可证伪性 (非实证主义) 恰恰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现实的洞察力和解释力 (韦伯的理想型就是最好的例证)。当然, 马克思“从具体到抽象, 从抽象到具体”的典型化建构方法, 并非对实证主义的彻底否定, 而是将实证精神与辩证法相结合, 从而成为马克思独特的“实证辩证法” 。
三、
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
整体主义
作为典型的个体是实体 。但这种个体仍然是原子式的个体 (实体) , 个体之间的联系 (关系) 被忽略掉了 。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批评费尔巴哈所说的那样, 费尔巴哈“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并把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 。鉴于费尔巴哈赞同“类”与“社会”等同的说法, 费尔巴哈实际上坚持了从原子式个体到社会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进路 。而赫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 (社会主义) 是把社会作为先在的东西, 坚持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进路 。尽管受到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出版的影响, 赫斯和马克思都转而强调“现实的个人”, 但马克思并没有被施蒂纳关于共产主义者的“社会”是“圣物”的指责所吓倒 。当然, 马克思此时放弃了方法论整体主义, 但并没有走向费尔巴哈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也没有投入社会契约论式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怀抱 。其关键点在于, 马克思获得了关于“个体”与“整体”关系的新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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