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黄历( 八 )


2019年9月5日 , 案外人蒋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称田某某已于2019年4月9日将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出售给蒋某 , 并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打款依据、收据、公证书作为证据 , 同时提供田某某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办公房的财产线索 。 邻水县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解除对田某某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的查封 , 另查封田某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 。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6日 , 刘某以田某某、蒋某与法院案件承办人恶意串通 , 将有执行价值的房产解除查封 , 导致其债权丧失保障为由 , 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 , 向公证机关核实了委托公证的情况 , 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涉案房产查封、解封、产权登记情况 , 向银行核实了案涉人员账户流水及贷款情况 , 并依法向田某某、蒋某、法院案件承办人及房屋中介进行了调查 。 在基本排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 , 查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已抵押给银行贷款95万元 , 根据银行的房地产调查评估报告 , 该房产认定价值96.48万元 , 其剩余价值不足以保障申请保全人刘某的债权 。
邻水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 邻水县人民法院解除查封行为 ,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财产纠纷案件 , 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的规定 , 遂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建议该院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申请保全人刘某的债权 。 邻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 同时书面回复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 , 避免类似错误 。 其后 , 在检、法两院共同努力下 , 田某某以其应收工程款为担保与刘某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 , 刘某承诺息诉罢访 。
【典型意义】
(一)监督审判程序违法 , 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 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 检察机关应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 在审查生效民事裁判是否正确的同时查明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既依法保障生效裁判实体公正 , 又有效维护民事审判程序公正 , 努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 。
(二)充分开展调查核实 , 确保监督意见精准到位 。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必要手段 。 当事人对违法保全行为申请监督的 , 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单位以及当事人、证人等开展充分的调查 , 除查明相关民事保全程序是否违法外 , 还应查明申请人所称“债务人、案外人及承办法官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 , 并在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
(三)立足解决实体争议 , 检法携手合作化解纠纷 。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程序监督 , 目的不是给法院“找茬” , 而是通过督促纠正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错误 ,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 因此 , 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 , 应当充分发扬新时代“枫桥精神” , 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 特别是在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无法恢复的情况下 , 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 , 检法携手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 , 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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