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黄历( 十 )


(二)依法开展执行监督 , 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破产结算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通过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纳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调整范围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 或者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 。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违法执行行为 , 避免因错误执行导致的个别清偿影响破产企业的和解、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 , 有效维护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企业职工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落实平等保护原则 ,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 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半壁江山” , 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 , 要依法全面审查案件 , 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 , 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 , 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诉讼行为 。 要加大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所涉案件的监督力度 , 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调整作用 ,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邹某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支持起诉案
(川检例第28号)
【关键词】
支持起诉 农民工 多方联动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支持起诉职能 , 深入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监督活动 , 依托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三位一体、多元共治”的农民工工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 , 推进案件依法快速高效办理 , 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基本案情】
邹某在仁寿县某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家私公司)担任设计员 , 某家私公司2019年2月至8月期间拖欠邹某工资41542元 。 徐某某在某家私公司从事油漆主管工作 , 该公司经核算后向其出具欠条一张 , 载明公司拖欠其工资总额94138元 。 除邹某、徐某某外,某家私公司尚欠另39名员工工资数额共计666591元 。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 , 邹某、徐某某等共计41名农民工向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 称他们在某家私公司上班期间 , 该公司因各种原因拖欠其工资数额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 总额达80余万元 。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 通过核实身份信息、查看工资明细等一系列调查活动 , 证实某家私公司拖欠邹某、徐某某等4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802271元 。 同时查明该公司现已停产 , 负责人已离开仁寿县返回浙江公司总部 。
2020年4月27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仁寿县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 。 同时 , 与眉山市天府新区人社局协调对接 , 由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 , 责令该公司负责人限期处理拖欠工资事宜 。 仁寿县检察院还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 , 监督眉山市天府新区人社局及时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 案件侦查过程中 ,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与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积极沟通 , 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 , 讲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和违法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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