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黄历(11)


2020年7月27日 , 某家私公司将拖欠的802271元工资款悉数支付给邹某、徐某某等41名农民工 。 当日 , 邹某等三人代表41名农民工向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赠送“公正廉洁、为国为民”锦旗 。 某家私公司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但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 ,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典型意义】
(一)聚焦弱势维权 , 用优质检察产品切实维护民生民利 。 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不仅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 , 也是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着力点 。 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支持起诉职能 ,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 并协调法院尽快审理、执行 , 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关怀 , 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
(二)探索协作机制 , 形成支持农民工依法讨薪工作合力 。 农民工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 在遭遇拖欠劳动报酬且寻求帮助无果时 , 往往采取极端方式讨要薪酬 , 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 检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联动 , 积极搭建民事司法救济、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三位一体、多元共治”农民工工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 , 通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 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
(三)落实司法便民 , 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感受检察温度 。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尤其是对那些不懂或者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群体予以必要的司法帮助 , 是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出发点 。 检察机关应当切实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 , 立足矛盾纠纷的根本性解决 , 在充分行使支持起诉职责的基础上 , 整合刑事立案监督、行政检察等职能 , 监督公安机关、人社等部门有效履职 , 促进矛盾纠纷在短时间内得到化解 , 真正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川检例第29号)
【关键词】
支持起诉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跨省协作
【要旨】
四川、福建两地四家检法机关携手合作 , 跨省支持弱势群体通过诉讼途径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 保障了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推动社会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的善良风俗 。
【基本案情】
陈某与洪某甲系同学 , 于2014年11月在福建省厦门市非婚生女洪某乙 , 洪某乙患有先天小耳症(经医疗机构评定为听力残疾一级)和过敏性哮喘 。 陈某与洪某甲共同生活至2015年11月 , 后陈某将洪某乙带至四川省自贡市生活至今 。 洪某乙的父亲洪某甲向陈某支付700元后未再支付洪某乙的抚养、医疗、教育等相关费用 。 陈某暂无经济来源 , 多次向洪某甲索要抚养费、医疗费无果 。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31日 , 自贡市自流井区妇联、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洪某乙追索抚养费遇到困难 , 同年4月10日 , 陈某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 , 按照与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会签的《关于加强特殊群体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 与法院共商案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方案 。 同时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洪某甲住所地所在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 , 最终两地四家检法单位达成跨省支持起诉维权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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