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黄历( 四 )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争事实系当事人捏造 , 相应案涉款物依法应当执行回转 , 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份 , 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9份 , 并将本案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 。
三台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 , 驳回原告起诉 , 同时启动相关执行回转程序 。 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1名审判人员和1名执行人员立案调查 , 拟移送审查起诉 。
【典型意义】
(一)关注新型“套路贷” , 增强识别虚假诉讼的敏锐性和洞察力 。 该案属新型“套路贷” , 不法行为人以提供民间借贷担保为由 , 诱骗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其后又以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 “债”“物”并举 , 实现对同一法律关系双重受偿的目的 。 这类“套路贷”行为危害性大又极具隐蔽性 , 客观上增大了查办的难度 。 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新类型“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和规律 , 重点审查民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性 , 准确发现和识别不法行为人以借款合同及作为借款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的“套路贷”行为 , 切实提高查办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 。
(二)强化内外协同配合 , 打好惩治虚假诉讼的组合拳 。 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 , 要综合调动各方面力量 , 形成监督合力 。 一是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 , 做到上下联动 。 由上级检察院牵头 , 抽调辖区内精干力量 , 组成专案组集中攻坚克难 。 二是加强刑民配合 , 实行内部互动 。 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 , 共同分析研判、梳理证据;利用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 , 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侦查 , 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发挥民事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 , 厘清经济犯罪与正常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 , 为“套路贷”犯罪侦查提供支持 。 三是“人”“案”监督并举 , 拓展监督效果 。 将办案中发现的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 实现“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的有机结合 。
(三)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 , 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水平 。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 结合办案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 通过依法监督改判促进修复被损的民商事关系 , 挽回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 维护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为有效强化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规范化治理 , 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熊某某、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
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
(川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生效调解书 再审检察建议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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