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黄历

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例评选委员会决定 , 现发布蒲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等八件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
四川省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蒲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裁判结果监督案
(川检例第22号)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调查核实 统一裁判标准
【要旨】
在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中 , 检察机关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 , 上下联动、一体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 全面查清争议案件事实 。 在此基础上 , 可以采取类案检索、专家论证、检法交流等多种方式厘清法律适用标准 , 通过抗诉 , 推动检法两院形成司法共识 , 促进检察监督标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 。
【基本案情】
2013年 , 李某某、蒋某某向某某投资公司购买办公用房一套 , 向银行按揭贷款260万元 , 房屋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 未办理产权证 。 2015年11月26日 , 李某某、蒋某某与蒲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将案涉房屋以价款4605770元转让给蒲某某 。 蒲某某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 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用于办公 。 蒲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
2016年6月2日 , 金堂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 裁定查封案涉房屋 。 蒲某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后 , 法院裁定中止查封 。 2017年3月2日 , 吴某某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请求继续查封该房屋 。 2017年6月26日 , 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 吴某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2017年10月30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李某某、蒋某某与蒲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 , 案涉房屋尚未办理物权登记且还存在按揭预抵押 , 在法律上不可能办理过户登记 , 蒲某某存在对他人权利忽略的疏忽大意过失和自甘冒法律风险的间接故意过错 , 案涉房屋不能过户应归责于蒲某某 , 蒲某某对执行标的不享有物权期待权 , 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 法院判决准许继续查封案涉房屋 。
蒲某某不服二审判决 , 申请再审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蒲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 , 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法院卷宗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检索类案 , 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理解存在分歧 , 遂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 听取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咨询意见 , 后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 ,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 , 二是蒲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 为核实房屋买卖的真实性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查阅法院卷宗 , 实地勘查案涉房屋 , 会见案件当事人并询问相关证人 , 走访房屋贷款银行 , 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并指导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就当事人的通话记录、信用情况等开展调查核实 。 经调查查明 , 蒲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房屋买卖关系真实 , 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针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法律适用分歧问题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类案检索 , 查询了大量类似案例 , 并与省法院审监庭进行了充分研讨 , 最终认定蒲某某购买案涉房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竭力促使交易完成 , 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 , 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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