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黄历( 二 )


由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冲突 , 矛盾尖锐 , 难以达成和解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 依法改判 , 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 , 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 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真伪不明的案件 , 要通过询问当事人、实地勘查、走访知情人、查询通话记录及银行流水、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等多种方式 , 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 , 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 在调查中 , 要充分运用一体化协作办案机制 , 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调查提纲、电话沟通、到院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院的办案指导 , 明确调查内容和方向、理清监督思路 , 引导下级检察院配合开展好调查核实工作 , 为实现精准监督奠定良好基础 。
(二)厘清法律适用 , 正确认定各方责任 。 检察机关在办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 , 要准确把握物权期待权的成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不禁止买卖抵押物 , 购买设定了抵押的房屋本身并不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 。 对买受人在房屋交易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不存在其他过错的 ,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真正原因 , 在案涉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 不能仅因买受人购买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就将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归责于买受人自身 , 认定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期待权 。
(三)加强法检沟通 , 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 , 对于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和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 , 可以采取个案沟通、联席会议、专家论证等方式 , 积极推动形成司法共识 。 对于事实认定存在疑问的案件 , 必要的情况下可与法院联合开展现场调查 , 增强内心确认 。 检察机关在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和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 , 通过抗诉促成法院改判 , 为同类案件审判确立可供参考的标准 , 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
(川检例第23号)
【关键词】
“套路贷”虚假诉讼 刑民协同 民营经济保护
【要旨】
“套路贷”放贷人为达到双重受偿目的 , 隐瞒借款关系 , 凭借借据和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 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 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检察机关对在“套路贷”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 有效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 , 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因开发三台县石安镇“适安上城”房产项目资金不足 , 向韩某甲借款 。 韩某甲以需要提供借款抵押物为由 , 要求江某安排四川某房产公司制作5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总金额为1087.9038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 , 将“适安上城”楼盘中的59套商品房分别网签备案至韩某甲、韩某乙名下 。 后韩某甲向江某放贷500万元 , 并由江某出具借条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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