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分( 十 )


关于西秀区政府辩称撤销19号征收决定会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意见 。经查 , 西秀区政府所称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 主要体现在制约城市交通发展、前期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得不到有效收回、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等方面 。本院认为 , 尽管当地客观存在改善城市交通、改善人居环境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 但不足以证实其不经过法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即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正当性和紧迫性 , 且案涉征收项目因资金缺口导致停滞后 , 西秀区政府至今未提供项目继续推进的有效方案和计划 。而西秀区政府根据本院责令其庭后提交的前期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情况 , 也主要是针对2014年启动并实际完成的一期征收项目 , 其涉及的三角花园、麒麟广场、头铺卡口建设均已建成 , 与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涉及事项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而案涉征收决定涉及已签订补偿协议和实际拆除房屋较少 , 撤销征收决定对其影响也较小 。此外 , 征收决定是否被撤销与案涉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并无直接联系 。故西秀区政府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撤销19号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西秀区政府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西秀区政府所作19号征收决定 , 超越法定职权 , 缺乏法律依据 , 西秀区政府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撤销案涉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被诉征收决定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293号行政判决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行初11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西府房征决〔2017〕19号《关于西秀区头铺麒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书》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 , 由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分】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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