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3月16是什么星座 3月24号是什么星座农历(11)


上述PS事件涉及公司和汇能新能源之间的一起尚未了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公司系汇能新能源风力发电设备供应商 , 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 , 因汇能新能源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 , 三一重能于2020年1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内蒙古汇能新能源支付风机预付款430.5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
被告汇能新能源于2020年3月提出反诉并辩称三一重能向汇能新能源提供了SE10020型设备虚假的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 并据此报告进行240小时试运行 , 获得试运行验收款 , 汇能新能源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三一重能免费为汇能新能源更换已交付的11台风电机组;如三一重能拒绝或无法更换符合双方签署的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的风电机组 , 则请求判令三一重能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备款人民币7749.00万元并赔偿汇能新能源因提供设备违约给汇能新能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57.77万元 。
汇能新能源将上述PS事件作为向法院主张公司退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的理由之一 , 但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汇能新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 , 该案件尚在二审阶段 。
三一重能回复称 , 上述PS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外 ,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且公司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 , 并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 , 上述PS事件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
4年半被行政处罚24次
2018年3月26日 ,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国土资罚字[2018]第007号) , 因三一城步新能源擅自占用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十里平坦4,884.15平方米林地用于建设风场升压站和风塔基座等设施 ,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以及罚款73,26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19年4月19日 ,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土资罚字[2019]20号) , 因宁乡罗仙寨新能源擅自占用宁乡市东湖塘镇东湖塘社区、麻山村 , 坝塘镇停钟新村、横田湾村合计12,970.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东湖塘风电场项目 ,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以及罚款25,94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19年5月28日 ,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罚字[2019]36号) , 因宁乡神仙岭风电擅自占用宁乡市花明楼镇常山村、道林镇鑫星村总计2,645.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宁乡观音阁风电场工程配套设施(办公楼、停机坪) ,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645.00平方米;2、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花明楼镇常山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3、限其30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道林镇鑫星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恢复土地原状;4、罚款5,290.00元” 。
2019年11月29日 , 宁乡市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林罚决字[2019]第36号) , 因宁乡神仙岭风电未经审核同意 , 擅自占用宁乡市花明楼镇杨林桥村丰湖塘组1.14亩林地建设宁乡金盆山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基座 , 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项之规定 , 宁乡市林业局对其处以责令2020年3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 并罚款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