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2017年4月18日( 七 )




(三)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涉案物品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公益受损的情况 ,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处置 。 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 , 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 , 环境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衔接、及时处置 。 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涉案物品危害环境的情形 , 刑事证据固定后 , 即应开展对受损环境的修复工作 , 行政机关以处置对象系涉案证物或者刑事案件未结为由拒绝组织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代为处置 , 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 , 检察机关应当开展公益诉讼监督 , 及时维护公共利益 , 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3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高铁运营安全 侵害危险 跨区划管辖


【要旨】


对于高铁运营安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 , 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 , 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 。 涉及多级、多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 , 对具有统筹协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5日 2017年4月18日

文章插图
三门峡市湖滨区村民填土筑坝造成南交口大桥北侧(下游)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 。


2016年2月以来 , 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湖滨区交口乡部分村民在郑州到西安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 , 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 , 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米 , 存在汛期溃坝冲击桥梁的风险;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 , 浸泡高铁桥墩 , 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 。 经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 , 三门峡市相关部门采取了开挖排洪渠、人工抽水等临时性解决措施 , 但仍未根本解决高铁桥梁防洪安全隐患问题 。



2017年4月15日 2017年4月18日

文章插图
采取临时性解决措施后北侧(下游)堰塞湖水位有所下降 。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17年3月至12月 ,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市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发现该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线索 , 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 。 2018年1月8日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郑州铁检分院管辖该案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