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2017年4月18日( 六 )




睢宁县生态环境局辩称:油泥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物证 , 暂不能处置 。 该局已联系有资质单位落实处置工作 , 并当庭出示了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卷宗等证据 。


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 , 睢宁县院围绕生态环境局在危废处置上的法定职责、权限、法律依据 , 以及由于该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


(二)法庭辩论


出庭检察人员发表辩论意见认为:一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 , 被告人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而无法处置危险废物 , 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履行代处置职责 。 二是生态环境局不依法履职 , 致使部分油泥渗漏、流淌 , 造成周边空气、土壤严重污染 ,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生态环境局辩称:一是该局已对油泥进行鉴定 , 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该局履行了油泥贮存的监管职责 , 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的规范化标准;三是油泥系刑事案件的重要物证 , 该局多次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 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结 , 油泥不能处置 。


针对答辩意见 , 睢宁县院认为 , 生态环境局虽然在案发之初将犯罪线索移交 , 但在明知油泥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 , 未及时将油泥委托有危险品保管资质的公司贮存 , 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措施 , 而是任其长期露天放置 。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生态环境局并未与其联系处置油泥事宜 , 且在油泥处置协调会明确生态环境局的处置职责后 , 亦未及时履职 。


(三)审理结果


2019年11月15日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 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 生态环境局未上诉 , 判决生效 。


庭审后 , 生态环境局在网上发布采购公示、中标公告 , 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 。 在生态环境局的监督下 , 该公司对涉案油泥及部分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 对涉案现场进行了规范化处置 。 检察机关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可以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 , 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职能 , 同时追究环境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 , 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 , 诉请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包括污染物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 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衔接和协同 , 形成惩治不法行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合力 。


(二)违法行为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环境修复义务 , 导致环境污染持续发生 ,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污染物所在地的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代处置职责 。 《环境保护法》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违法行为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倾倒地的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 违法行为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 , 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 督促危险废物倾倒地的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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