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2017年4月18日( 四 )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 ,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 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行政机关担负着第一顺位职责 ,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优先适用性 , 公益诉讼检察则具有补充性和兜底性 。 海洋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 但未能完全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 , 经书面建议和督促后又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 检察机关可以不再继续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而直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切实发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 。


(二)综合运用各类调查手段 , 查明公益损害的事实 , 确定公益损害赔偿数额 。 检察机关可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履行调查职能 , 全面查明海洋污染情况 。 鉴于海洋调查取证的特殊性 , 在前期必要工作基础上 , 还可以与行政机关联合调查 , 完成特定现场取证 。 针对海洋生态损害后果 , 检察机关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 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查论证 , 同时协调做好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对提问和质询等工作 , 使鉴定意见经得起庭审考验 。


(三)注意发挥上级检察机关派员二审出庭作用 , 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 , 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对于公益诉讼二审案件 , 原起诉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都应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诉讼任务 , 全力以赴 ,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 共同做好出庭工作 。 上级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在全面阅卷审查和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做好各种预案 , 与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共同出席二审庭审全过程 。 两级院出庭检察官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 上级检察院出庭人员可以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发表意见 , 与下级检察院出庭人员形成合力 , 从而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2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代处置


【要旨】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持续污染 , 检察机关可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 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全方位监督 。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完成后 , 犯罪嫌疑人无力处置污染物 , 行政机关又不履行代处置义务的 , 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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