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专案-CSO虚开发票”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政策解读

当所有医药行业在高度关注“77家药企查账”的时候,已经有上百家药企却在近两三个月内连续收到税务通知,通知明确告之某某省市区域的某家“酒店、广告、咨询”类型的公司已经被判定为“虚开发票”,要求企业就收到的发票进行“补税”,并且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药销通老冯接到不少药企和开办所谓“CSO”或通过“CSO”获得过发票的代理商的微信或电话的咨询,询问这是税务的什么动作?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应该如何应对?
这就是针对医药行业专项检查的“903专案”,它是以武汉市税务部门2018年9月03日雷霆出击,专门针对武汉市及周边区域短期内快速成立的为医药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的服务公司开展的一次“税务大检查”,并且快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过票洗钱”,包括重庆、江西、云南、江苏、上海、湖南等多个省市区域,虽然大量CSO们从去年就开始处理并以为已经完结,却想不到在今年6月份出现向上游众多药企税务协查,甚至没有进行详细协查直接通知药企补税的结果 。
为什么这些CSO们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过票洗钱”,药销通老冯在7月初曾经发表过一篇《“六无CSO”公司怎能经得起税务稽查和财政检查?》的文章,文章中已经详细说明了这些“虚开”的特征,相应的CSO们也已经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个别开票金额巨大的CSO已经构成犯罪 。CSO被处罚只是这些专案处理的一半,紧接着还要处理所有受票方即药企的“虚开”问题,所以才会出现近期药企收到税务通知的事情发生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要重新学习和认识“涉税”所对应的行政处罚和犯罪量刑的问题 。

涉及税收征管和发票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修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以下行为或事实面临行政处罚或刑罚:
1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③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④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⑤通过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2
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②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④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处理代扣代收代缴等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⑤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3
违反纳税申报类: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④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4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①各种形式或手段的偷税;②逃避追缴欠税;③抗税;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⑤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⑥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5
违反发票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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