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专案-CSO虚开发票”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政策解读( 四 )


虽然目前大部分CSO公司的虚开发票大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但如果出现大金额、多数量、频繁虚开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较大损害或严重影响到医药企业合理的成本费用与利润构成,则有可能被列为“刑事犯罪”,比如最近的莆田出现的开票公司被抓事件 。

收到“虚开发票”的药企会怎么处罚?
一旦药企被税务认定接收到的发票是“虚开发票”,则面临的行政处罚: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取得虚开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虚开”的发票票据无效,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财务调整;
2
补缴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视同为企业利润),票面金额的25%(或15%,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并且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1) 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但刑法中有豁免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所以目前几乎所有药企被认定收到“虚开发票”后,基本上是以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处理,极少有刑事判罚的情况,但5年内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就不会豁免刑责了 。
通过系统梳理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针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详细解读,“虚开发票”的确是对企业或个人极其危险并且极不划算的行为,不仅仅是补税罚款,更是非常容易的面临刑事犯罪并获刑的处罚 。在以前税务监管不严格,各省各地税务系统分割的时代,可能某些人通过虚开发票获得了一点儿利益,但在“金税三期”、“国地税合并“、”税务稽查强化“的今天,谁”虚开“就是谁”找死“,可能侥幸今天没抓到,明天后天终究会抓到你,因为税务稽查是穿越历史的稽查,就像本次”903专案“查出来的发票都是2017年、2018年开具的一样,所以”拒开、拒找、拒买、拒用“虚开发票,成为当前医药人确保”安全“的底线 。关于如何规避”虚开“,药销通老冯会在后面的文章中进行详细罗列说明 。
我们除了虚开发票,还有可能在财务处理、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事务上存在着其他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为了让大家对“涉税”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有更全面而清晰的了解,药销通老冯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如果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药销通】公众号,后台回复“专家文档”,向我们美丽的小编索要电子版文件 。

“903专案-CSO虚开发票”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政策解读

文章插图
作者:冯军
医药营销合规专家,药销通药代通 创始人,山东资略信息北京约通信息 董事长,北京企商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行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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