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值得商榷的问题( 四 )


(一)继承主体的变化
在《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群体,有时是个人”,而在《办法》中,传承主体改为“人民所有民族”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转变,是基于三个方面的:
首先,《公约》是联合国的正式文件,是全人类的通用文本 。虽然表达了对文化多样性的追求,但实际上受到了强大的经济资本的严重影响 。它反映了英语中的某种思维方式,即使用中文表达,也无法完全避免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在通过这样的文本时,当然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摒弃强大资本在其中的意识形态影响 。因此,面对《公约》所强调的模糊民族和文化界限的“群体、群体,有时是个人”,《办法》相应地采取了强调民族属性为无形属性的“各族人民” 。文化遗产 。继承主体体现了全球一体化时代新的“殖民/反殖民”话语特征 。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群体、群体,有时是个人”这一表述反映了资本时代的社会观 。从表面上看,这种表达方式超越了民族和国家的概念,以文化为划分人群的基础,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取向 。但实质上,这种说法有意识地模糊了民族和国家的界限,用文化作为普世价值体系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人权高于主权” 。写了脚注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和国家的概念模糊到一定程度,就会给民族的自我认知和民族文化的发展造成困难,也会造成举步维艰的局面 。在思想层面进行清理 。因此,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只能是由各族人民组成的中华民族 。
再次,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一直重视群体而不是个人 。这是传统发展无法回避的现实 。如果脱离族群的概念,盲目地以文化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更不用说中国文化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难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 。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也会增加民族的数量 。对于复变量,其可操作性几乎为零 。按照民族划分的方法,一方面继承了学术界现有的学术思想,又能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和民族的独特性 。因此,强调传承主体的国籍,也是学术研究的现实需要 。
(二)确认方式变更
在《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群体、群体甚至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物品、工艺 。”,是由群体、群体、个人“看到”来确认的,也就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 。这种确认方式虽然符合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但问题是:一方面,按照这种确认方式,需要确认主体对其所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高度的自我认知,如果传承群体(个人)没有这种自我认知,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另一方面,《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上榜不仅要靠继承人的自我认可,还需要政府和学术界的外部认可 。在外部承认和主体承认之间,《公约》的定义没有提供客观的判断标准,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造成认知困难 。
外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 。如果仅仅依靠传承人的自我认可,由于了解的程度,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得到确认,更不会得到应有的保护和重视 。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价暂行办法》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价,需要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使保护机构可以针对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识别和保护 。因此,《办法》在定义中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两个基本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另一方面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确认性基础,内在包含“自我确认”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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