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 )


二、公约的定义和解释
外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值得商榷的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群体、群体甚至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工具、物品、文物和文化遗址 。各个群体和群体随着环境、与自然的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创新这一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赋予自己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 。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从逻辑上讲,首先要明确“文化遗产”的含义 。根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的定义,“文化遗产”是指“先人所创造的文化或文化产品,由人们继承” 。结合以上两个定义,公约中定义的“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可以归结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部分; 、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可以在“文化产品”部分进行概括 。这样的比较只能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问题是:如何从“文化遗产”中识别“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自知之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依据
文化遗产是人们继承下来的文化或前人创造的文化的产物 。它是文化的自然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每一个文化要素(人)的确认或认可 。例如,对于中国人来说,有很多人没有去过长城,但理性地认识到它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与文化遗产不同,《公约》在大纲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群体、群体甚至个人 。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它的传承范围可能远小于文化遗产的其他部分,可能只是同一文化疆域内的一些群体和群体,作为一个极端方式,甚至个人 。更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必须建立在继承主体的自我认同之上,即继承主体必须同意某事对他来说是文化遗产,否则继承就会中断,而这种东西将不能被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比如中国传统的三顺四德,在封建社会是可以代代相传的,但近代以来,中国人发现这是一种落后的礼节,现在已经基本消失了,更不用说确认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二)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
文化遗产由两部分组成:文化和文化产品,以物质和非物质方式存在 。古建筑、器物、字画等文化产品,当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 。文化的存在是复杂多样的 。例如,中国传统文化大多通过书本保存和传承,而民歌和民间故事则通过口述传统保存下来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非物质方式传承下来的部分文化遗产 。在《公约》的概述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来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技能等方式存在 。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保存下来,而另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种技能和实践,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 。形式 。和“硬化” 。当然,我们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遗产本身的“固化”,而是“固化”的过程 。因此,在强调了上述形式之后,《公约》的大纲立即增加了“有关工具、物品、手工艺品和文化遗址”的一部分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所谓的工具、物件、手工艺和文化遗址本身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技能和表演必须通过这些工具、物件、手工艺品和文化遗址进行展示和传承 。文化遗产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这些物品是物质的,也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 。比如古琴是物质的,而古琴演奏艺术是非物质的,所以古琴艺术,而不是古琴本身,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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