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分( 四 )


综上 , 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 , 征收主体合法 ,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 并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 , 且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 虽然程序上存在瑕疵 , 但不足以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整体合法性 。因此 , 王贤武诉请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 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贤武的诉讼请求 。
王贤武不服 ,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2014年4月29日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作出黔建保函〔2014〕75号《关于安顺市城投南出口棚户区改造等六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说明的函》 , 证明头铺麒麟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已纳入2014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另查明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作出黔建保函〔2014〕75号《关于安顺市城投南出口棚户区改造等六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说明的函》中写明此函仅用于融资贷款 , 不作为其他事项的证明材料 。因此 , 该份函不能作为西秀区政府立项的证明 , 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 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该部分事实予以纠正 。
二审法院再查明 , 自2007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56号批复至今 , 涉案地块的征收工作仍未完成 。
二审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土地征收程序应当适用何种程序;二、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
关于本案应当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对涉案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 , 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 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 , 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 , 西秀区政府在2017年发布征收决定时 , 该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 , 所属村民已经转为居民 , 且西秀区政府在征收时适用的补偿标准不仅依照前述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居民进行安置补偿 , 其适用的征收程序也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因此 ,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形 , 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审查 ,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 , 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审查涉案19号征收决定 。
关于19号征收决定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 主要审查19号征收决定中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以及该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 。
对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情形 , 其中 , 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涉案项目属于西秀区政府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 麒麟社区属于典型的城中村 , 该地块的征收符合上述法条所列的情形 , 一审法院认定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准确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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