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分( 三 )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本案是否属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三、19号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四、19号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案王贤武提交的农民建房审批表 , 足以证明王贤武对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享有合法权利 。王贤武作为被征收人是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 是本案适格原告 。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56号批复 , 将19号征收决定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 作为城镇建设使用土地 。自该批复生效之日起 , 王贤武的被征收土地已经属于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 , 故西秀区政府征收王贤武的房屋属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因此 , 王贤武诉称西秀区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关于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 。头铺麒麟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2014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 并经西秀区政府研究同意列入西秀区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 故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 。
关于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西秀区政府提交的委托书上虽写的是“西秀区2018年头铺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 但在西秀区政府的批复、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文件中 , 项目名称均为头铺麒麟棚户区改造项目 , 西秀区政府称委托书包含头铺及麒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委托事项合理有据 , 予以采纳 。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主体为西秀区政府 , 房屋征收部门为西秀区住建局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东关办事处 , 西秀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东关办事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西秀区住建局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提交西秀区政府 , 符合法律规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 , 19号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 , 西秀区政府作出19号征收决定除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外 , 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西秀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程序上存在瑕疵 , 予以指正 。三、西秀区政府提交的听证签到册等证据虽写的是“房屋征收工作听证会” , 但从情况说明及听证记录的内容来看 , 听证会的内容包含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 。西秀区政府已依法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 征求公众意见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 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 , 19号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是棚户区改造项目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但西秀区政府未提交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程序上存在瑕疵 , 予以指正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 , 西秀区政府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调查登记 , 符合法律规定 。六、西秀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 已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程序上存在瑕疵 , 予以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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