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可以休产假吗 法律专家给出的答案是yes


未婚先孕能够享受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 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 。 国家规定98天产假, 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 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 只要有生育的事实, 就应当享受98天的合法产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确不是法律所倡导的, 部分的待遇确实不能享受, 但假期是不受影响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 ”
其中享受这些假期的条件仅仅为“怀孕”, 而“怀孕”更多地理解为一种生理事实, 并不强调其是婚前还是婚后, 也不强调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未婚先孕不违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相矛盾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 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你怀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 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如果公司以你未婚先孕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 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 若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 是违反婚姻法的, 不应受法律保护, 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 但因其本人的错误, 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鉴于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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