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信息权制度的价值如何分析?( 三 )


正是基于这种动机,借款人针对贷款要求可能会提供一些夸大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来满足贷款人的贷款条件,甚至可以以此与贷款人讨价还价,争取较低利率,谋取较优的贷款条件 。贷款人当然知道了解借款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性,但苦于难以获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花费大额成本去搜寻借款人的上述信息显然是极不经济的,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结果可能只有听凭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确定贷款条件 。
(注:或许有人会提到贷款人可以选择其他的借款人,但其他借款人会基于同样理由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这样,借款人凭借独占私人信息不但获取了贷款,而且能以较优条件获取 。贷款人则由于信息的欠缺而在利率等方面作出让步,甚至贷款给事实上根本不具备条件的借款人,这就潜伏着贷款风险 。
(2)合同后机会主义 。借贷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转由借款人支配 。贷款到期是要还本付息的,还本付息取决于借款人的主观偿债意愿和客观偿债能力 。有关借款的具体投向、运用、遇到的风险,产出的收益以及借款人此时的资产负债、经营管理、清偿能力等情况,借款人最清楚,包括贷款人在内的外部人难以知晓,从而这些情况又成为借款人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情形再一次发生 。
借款人可能再一次利用独占这些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此即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拒绝将借款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并采取各种措施瞒骗贷款人,拖延、悬空乃至逃避债务,将借款及其孳息用于非正当消费 。现实中许多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企业拖欠、逃避贷款都可以从此找到缘由 。
而居于债权人地位的贷款人,身处贷款的具体运作局外,加之借款人的上述机会主义行为,均使贷款人难以获知贷款的具体运用和收益的真实情况,从而难以监督借款的运作以及判断借款人的盈亏状况和偿债能力 。这样,催促借款人还款时就会遇到借款人种种理由的推托,致使债务拖延、悬空,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归还陷于不确定状况,债权面临风险 。
可见,合同签订之后,借款人可能利用掌握有关借款运作过程的私人信息达到其利己目的,其利益再一次得到满足,而贷款人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又一次处于不利的经济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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