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于其他权利受偿的权利 。(注:马俊驹、余能斌:《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 。)与所有权相比,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不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应依债务人的意思 。
”(注:马俊驹、余能斌:《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9页 。)债权人行使债权受制于债务人的主观偿债意愿和客观偿债能力,债务人的赖债动机和还债能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随着贷款人从贷款的所有权人到债权人地位的转换,其权能和在法律上可资采取的措施也发生了变化,从而贷款人的法律地位出现弱化的趋势 。
如果借款人经营不善,或有意赖债不还,则贷款人的债权必被悬空,不但欲求的利息难以收取,就连本金都难以收回 。上述弱化趋势在破产清偿中尤为明显 。在各国的破产法中,普遍规定了取回权与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属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取回权,不必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即可实现其权利,可见,所有权得到实现的概率高,风险小 。
而债权人则只能通过按部就班的破产清偿程序得以清偿,由于清偿率往往不高乃至为零,与所有权人相比,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大增 。
2 。信息不对称:贷款人经济地位弱化
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 。
“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 。”(注: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页 。)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量上还是质上都是不一样的 。在拥有信息的量和质上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到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 。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通过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借贷合同达成后,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的合同义务基本履行完毕,就等着借款人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在这个过程中,为便于考察,可以以合同缔结为界分为合同前阶段和合同后阶段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借款人有两种倾向:合同前机会主义与合同后机会主义 。
(1)合同前机会主义 。借贷双方往往通过借贷合同来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对借贷双方利益攸关,因此在合同缔结前的谈判过程中争取对己有利的合同内容是极其重要的 。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以消除不确定性从而正确性决策,是争取有利合同条件的前提,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
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借贷双方,都明确知道信息对他们的重要性,但由于对有关信息占有情况的天然不对称,致使信息占有的强弱之分显而易见 。借款人对自己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资信等情况最清楚,对借款欲从事经营的风险度、市场需求、发展前景等情况也会有较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这些方面的情况未经借款人自己披露,外部人包括贷款人是无法得知的,从而成为借款人的私人信息 。
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 。借款人利用这些私人信息就可以降低风险、增加盈利机会 。由于资金市场上总体来说资金供不应求,为了在激烈的借款竞争中获取借款,借款人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此即合同前机会主义:我的私人信息贷款人难以得知,我何不将目前条件夸得优越些,贷款人又无法查证,这样就能比较顺利地获得借款,也有利于增加谈判的砝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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