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证证券交易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注册制股票以外的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800只扩大到1200只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含了四点:
第一,明确表示了本次扩大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时优先保留现有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股票,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 。其次,明确表示了选取新增股票的方式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 。
第二,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准备,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
第三,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不断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第四,明确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
此外,通知提供了相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名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部分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2022年10月21日,为了促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债券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交易需求,深证证券交易所就部分债券ETF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明确可以按规定作为质押券开展回购交易的债券范围和种类并对跨市场债券ETF投资组合具体作出限制 。
第二,明确可以开展回购交易的债券ETF的准入标准以及标准券折算率,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明确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单市场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跨市场债券ETF份额,交收完成后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
质押库内的债券ETF份额不得卖出或者赎回;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卖出或者赎回 。
第四,投资者申报债券ETF作为质押券的,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 。
第五,债券ETF开展回购交易的其他事宜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 。
第六标的证券,要求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自身以及客户回购交易风险防范 。
第七,明确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并且《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深证会〔2014〕63号)和《关于单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41号)同时废止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主板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项:
【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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