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二 )


第一,明确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 。其次,明确了新增股票的具体规则 。
第二,本所现有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
第三,要求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
第四,要求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五,明确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
第六标的证券,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本所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2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140号)同时废止 。
【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此外,通知提供了相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名单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2年10月修订)》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为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2年10月修订)》(下称《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20〕49号)同时废止 。
《实施细则》共有7章47条 。第一章的内容是总则,主要明确了本指引适用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所应当遵守的一般义务 。第二章的内容是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回购股份的条件、方式以及相关具体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的内容则是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了实施回购的具体程序 。第四章的内容是回购股份的处理,规定了回购股份处理方式以及对应的限制 。第五章的内容是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督 。第六章的内容是附则,对前文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2022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修改要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下称《回购股份指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此次修改主要对《回购股份指引》作出了四个方面的修订 。
第一,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 。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条,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
第二,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 。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一条,将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条件,由“上市满1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 。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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