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等( 三 )


第三,完善回购股份窗口期 。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八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内,降低窗口期对实施回购的影响 。同时,修订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 。
第四,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 。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一条,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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