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9日( 五 )


三、借壳上市税务风险应对
在A公司借壳上市的重组交易中 , 出现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赌”的综合型交易模式 , 甲的税务筹划疏漏主要体现在3点:(1)错误认为对赌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因第一项认识错误 , 导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3)没有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股份转让予以严格界分 。 最终导致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7000余万元 。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借壳上市蕴含的主要税务风险 , 并相应提出应对建议 。
(一)避免反向对赌
反向对赌 , 是指借壳上市相关的《重组协议》签订后 , 即以发行股份或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全额对价 , 待后续对赌条件不满足时 , 转让方再向对赌对手作出补偿 。 而正向对赌则恰恰相反 , 在《重组协议》签订后 , 受让方仅支付部分对价 , 待后续对赌条件满足时 , 受让方再支付剩余对价 。 相较于反向对赌 , 正向对赌在商业层面是一种更有效的激励机制 , 可以提高转让方的经营积极性 , 促使对赌条件的达成 。 在税法上 , 转让方取得的收入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 在重组当期转让方只能就实际取得的对价申报纳税 , 而无法就将来可能取得的对价纳税 , 可以有效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避免对赌失败时 , 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退税的税务风险 。
(二)按期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备案
实践中 , 我们接触到很多纳税人 , 对分期纳税备案问题关注不足 , 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就不需要纳税 , 这种想法是不太恰当的 。 根据我国税法 , 现金对价并非所得实现的判定标准 , 无论是否取得现金对价 , 只要发生资产的权属转移就应当计算所得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本身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 即在认可所得已经实现的基础上 , 考虑到纳税人没有取得现金对价 , 缴纳税款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 允许其办理分期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已经严格限制了分期纳税的办理条件 , 尽管我们认为分期纳税只是备案类优惠 , 不是审批类优惠 , 不按期备案不能排除纳税人分期纳税的权利 , 但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理解 。 为避免涉税争议 , 建议纳税人严格按照规定 , 自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 , 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
(三)规范表述《重组协议》的交易条款
【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9日】借壳上市通常不是一项简单交易 , 而是集合了资产置换、股份增发、股份转让等多项商业行为 。 然而 , 不同性质的交易 , 其纳税义务各不相同 。 《重组协议》应当在考虑借壳上市的商业目的和税务筹划的基础上 , 选择最为有利的交易模式 , 并用规范性表述予以明确 。 例如本案中 , 事实上交易是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的 , 因《重组协议》采用了笼统的表述 , 纳税人在后续也未提出相应的主张 , 导致税务机关将整个交易定性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有违原本的商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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