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3日-2016年2月13日开工到2016年4月9日竣工工期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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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子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停工留薪期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援引百度百科) 。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实践中涉及的问题太多 , 本文列举了十一个 , 大部分观点主要适用于江苏区域 。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 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 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例如高温费)等 , 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
二、停工留薪期期限怎么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 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 , 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需要说明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也就是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对伤残结果进行重新鉴定 , 不再对停工留薪期进行就鉴定 , 重新出具的鉴定结论一般也不记载停工留薪期期限 。
【2016年2月13日-2016年2月13日开工到2016年4月9日竣工工期是多少天】三、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否认?
不可否认实践中确实存在工伤职工在出院以后回家休养 , 并且利用在老家医院的关系开休假证明的问题 , 对此个人认为可以结合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伤职工伤情以及恢复情况、到定点医疗机构开休假证明是否存在距离太远、行动不方便等情况来综合考虑是否认可该休假证明 。
四、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 停发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
根据条文理解 , 只要工伤职工定残以后就停发原待遇 , 但这一观点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并未延用 。 如果认可了该观点 , 那么如果企业在不考虑工伤职工病情恢复的情况下 , 在拿到工伤认定书以后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为劳动者做伤残鉴定 , 显然会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
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记载的“康复半年”是否等同于病假条?
目前在江苏区域采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记载的“康复半年”等同于病假条这一观点 。
案号:(2017)苏0105民初1616号:鉴于原告提供的通知书未直接反映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原告停工留薪期的意见 , 故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前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科进行了调查 , 该部门答复:祁素梅是曾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 , 但工伤部门一般不直接写出来 , 第一份通知书载明”康复半年后鉴定”其实说明原告仍需继续治疗 , 理所当然仍处于停工留薪期 , 第二份通知书明确了致残等级 , 则停工留薪期相应地计算至该份通知书出具之日 。 结合原告的受伤日期 , 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18个月(已扣除交通事故一案中6个月的误工期) ,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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