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清算是什么意思(11)


规则 26. 小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 争议问题
《九民会纪要》发布后,如果小股东按照《九民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其应当免除清算赔责任 。
◆ 裁判规则
在《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西安高新区西工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659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其二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这一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进而无法进行清算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本案中,作为涉案公司持股5%的股东,没有证据显示其选派人员担任涉案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亦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持股5%的股东不具有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绝或拖延清算从而导致涉案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过错行为,进而驳回债权人要求小股东对涉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
(三)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争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 裁判规则
在《张某、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32条规定,对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公司清算后被注销登记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故此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清算后被注销登记,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接受,但股东均表示对剩余财产去向不知情,据此可以认定公司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其是否转让股权,是否仍是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 。
六、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争议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目标公司股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债权人申请目标公司破产清算,因股东未出资到位实际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在董事并非目标公司清算组成员时,通常可以选择追究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
◆ 裁判规则
在《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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