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

在中华法系中 , 法术害人称为“蛊毒魇魅罪” , 这是早已确立的一般刑事犯罪 。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很早就有“造畜蛊毒”和“魇魅”二项罪名 , 因为这二者都是用旁门左道等邪术害人 , 因此这种犯罪被列入十恶中的“不道” 。
以清代为例 , 关外时期 , 崇祯九年 , 即崇德元年(1636)颁诏大赦天下时 , 将“蛊毒魇魅”正式列入“十恶” 。魇魅满文原档中写作“fadambi  , 意为“使法术” 。
那么到底什么是魇魅呢?《唐律疏议》说:“蛊有多种 , 罕能究悉 , 事关左道 , 不可备知 。”至于“魇”是指对所憎嫌人 , “或图画形象 , 或刻作人身 , 刺心钉眼 , 系手缚足” 。“魅”指“或假托鬼神 , 或妄行左道之类 , 或咒或诅 , 欲以杀人者” 。总之 , “魇魅者 , 其事多端 , 不可具述 , 皆谓邪俗阴行不轨 , 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
由于在清代社会中用此术害人很普遍 , 因此处罚也比较严厉 。崇祯十一年 , 即崇德三年(1638)刑部处理了一件贵族亲属间的“魇魅”案件 , 就属于此例 。
“岳托贝勒新福晋诉其大福晋于刑部:言大福晋召我至其家 , 曰:‘将头靠近 , ’遂按我头 , 拔取一发 , 于是我不食其饭与肉 , 还至室 , 令塔尔布曰:‘尔去 , 福晋取我一发 , 尔索回给我 , 不与 , 我必控诉 。’塔尔布曰:‘若出此言 , 尔首领不保矣!’遂去竟退缩不还报 。因遣我之两包衣妇人往索之 。大福金亦遣其两包衣妇人威胁我曰:‘适见尔发上有虮子 , 为尔捉之 , 误摘尔发 , 已于尔面前掷之矣 , 留尔发何为?若声言此事彼此俱不便 。’……经刑部审讯之 , “两次遣人相胁 , 从魇魅之术拔取新福金之发俱实 , ······众议此系魇魅 , 断无生理 , 因论死 。”
【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由以上事例可看出 , 岳托大福晋拔出新福晋一根头发不还 , 即被刑部定为“魇魅” , 诸王大臣覆议时也认为“此系魇魅 , 断无生理 , 因论死” 。处罚够严厉的 。
又据史料记载 , 凡是犯有“造畜蛊毒罪”及教唆犯处以绞刑 。家属、里正 , 知而不纠者 , 皆流3000里 , 逢赦不赦 。犯有魇魅罪各按谋杀罪减二等 , 如果施于至亲尊长处斩刑 。
由此看出 , 刑罚苛刻为此罪处罚的一个特点 。但是 , 即使这样 , 用法术害人仍然是古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 这也是统治者所痛恨的一个方面 , 所以 , 此罪的确立目的就是稳定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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