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

最近出版的《南方人物周刊》有一篇对文强律师杨矿生的专访,其中杨的专业、谨慎,令人诧异,又觉此案气氛森然,不过,杨律师过分谨慎,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对文强不利,有一些职业伦理上的问题值得商榷 。
文强律师谈到:“关于调查取证问题,我们放弃了 。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文强】这个尚可以理解,因为一旦证人出现虚假证言,就有可能把律师咬进去 。然而,之后所言令人疑惑 。杨说,“在办案程序和整体安排上,我们配合办案机关的整体安排,抓住关键的问题,没有纠缠细枝末节 。律师对于办案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内部协商,不要捅到社会上去,不要发表有损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形象的言论,这样,律师也会得到他们的尊重” 。
这样虽然律师因为配合得到尊重了,然而,文强的利益就受损害了 。
让我想起邓玉娇案子初期的两位夏律师,虽然据说抱头痛哭的报道不实,但是,邓玉娇的两位律师,在举国关注之下,和采访人员等充分沟通,发挥了律师作为当事人代言人的制度设置,也试图为邓玉娇案调查取证,邓玉娇最后的结局,两位夏律师立下的功劳不能抹杀 。
但是,两位夏律师据说被别人批评不专业,当然,他们也没有像杨律师那样尊重当地的办案机关,因而,非但没受到被办案机关的尊重,反而受到些刁难 。假如他们和杨律师一样,不对办案机关的一些涉嫌不当行为、邓玉娇口中的案情公布于众,配合办案机关,留到最后在被控制的法庭上做最后努力,邓玉娇案的结局是否会变样,难说!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很严重,如邓玉娇的案子,文强的案子,说能司法完全独立侦查,审判,想必太理想化了 。
很多地方的案件都是在外地舆论制衡下,才拨乱反正的,如邓玉娇案、湖州协警的临时性强奸等等,要是没有公论作努力,邓玉娇这个“杀人嫌疑犯”,估计也会被定罪 。
即使在一些西方国家,律师一样可以对舆论谈案情,至于受不受影响,是法官独立审判的问题,只要法官把持得住,何妨公众的口水?司法民主化之一,是公众有权对其感兴趣的案件进行观察、评论,谴责 。
文强案也是一个公众关注的案件,尽管网上很多人谴责文强的律师,但是,不妨碍一些主流媒体、报纸对此进行客观的报道,犹如李庄案一样 。
如果文强请了邓玉娇的两位夏律师,照笔者对他们的理解,在开庭前,极可能会公布文强案中涉嫌刑讯逼供问题,而不是在开庭后由文强提出 。
也极可能提出办案机关程序上的违法,也可能会涉及强奸案中的定性,毕竟第一次是被迫发生关系后,第二次、第三次自愿,最高法院明文规定不属于强奸罪 。
文强虽然号称“贪官”,要相信外部媒体的冷静,这么多年来,贪官也是人,也有人权,已为很多人的共识 。另外,文强在自保之时,或许也能爆料,律师根据情况,也可能对外公布,或许文强有立功情节,在公众有一定的舆论压力下,文强未必是死刑,毕竟比他职务高,受贿多的高官,死缓的多的是 。
而杨律师的思路居然是,“我是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判决前就不能随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许多媒体提出采访,要求透露案情和辩护思路,均被我婉言回绝 。有些话要讲场合,看环境 。比如说对于公检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瑕疵,辩护律师怎么反映这个问题?我不可能捅到媒体上大张旗鼓地渲染,施加压力,然后把这个事情变成一个社会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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