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程序如下;一、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 。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如何才能器官捐献?】(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
二、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
三、 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
四、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
五、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 。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
六 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
七、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
八、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 。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
九、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 。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
十、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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