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一把手为何不能称为院长?

「检察长」之所以叫「检察长」而不是「院长」 , 跟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并没关系 , 而是最早由其职责决定的 。中国称呼「检察长」大概是继受了习惯称呼 , 而非刻意设置 。
第一 , 除了中国以外 , 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 , 最早基本上隶属于法院 , 或者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 , 故并不称呼「检察院」 , 多用「检察署」或「检察厅」称呼 , 因此检察机关的首长通常并不称呼「院长」 。
第二 , 法院院长称呼「院长」 , 是因为作为法院院长(而非首席大法官)时的最主要职责是管理法院 , 而不是管理每场审判 , 主持或主要负责每场审判的法官当庭叫「审判长」;检察长的最主要职责 , 在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 , 则是代表检察机关 , 即「代表全体检察官」或「代表检察权」 , 管理检察院反而是其附属职责 。这也是「公诉」制度的体现之一 。例如在英国 , 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追诉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国案和重大的违宪案;授意批准涉及国家秩序、国家机密、种族关系的犯罪等案件之公诉 。又如美国 , 美国联邦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部长 , 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 , 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地方检察长则代表地方检察机关出席地方法院的公诉案件 。在英国和美国 , 检察长一般称为「Attorney General」 , 是因为在公诉中 , 他们的角色是「政府代表」或者「政府律师」 。在职责这个层面上 , 作为全体检察官(很多时候被视为国家机构 , 类似国家主席是机构而不是职务)之代表或检察权之代表时 , 「检察长」才能体现出意义(英文里General之意义) , 「检察院院长」则不行 。
【检察院的一把手为何不能称为院长?】第三 , 中国的「检察」制度大概由清末法制改革时由英美和德日的检察制度改进而来 , 比较可能的是日语「検察官」转化而来 , 民国时期继受了「检察总长」「检察长」等概念 , 新中国移植了苏联系统后继承了「检察长」的称呼 。在中国大多数时候检察院检察长会授权或指定某检察官代表「国家之检察权」进行公诉 , 而非凡事亲自出庭 , 因此中国「检察长」名字与职责的联系就被弱化了 , 在加上中国的检察机关从法院或政府分离出来了 , 也叫「院」 , 并且与「平级法院」平级组成司法机关、经常同时出没 , 故而客观上造成了这种混淆 。不过由于其名称与职责的联系只是弱化 , 而非瓦解 , 故而大概在命名时就继受了「检察长」的原始概念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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