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到今天多少天 2016年10月29日到今天多少天( 二 )


在上述案例中 , 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 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 2016年1月29日 , 托运的集装箱运单下的货物在2016年2月2日抵达目的港 , 由于诉讼中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余未受损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 , 法院按照20天认定应当交付货物的期限 , 即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 2017年7月17日 , 华海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 , 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 2016年7月11日的集装箱运单下的货物 , 中谷公司确认运载该集装箱的货轮2016年7月15日卸船作业 , 并认可邦乔公司同船托运的另一票目的港相同的运单下的集装箱是2016年7月15日被提走 , 认定卸船日2016年7月15日作为货物应当交付的时间 , 即从2016年7月16日起算1年诉讼时效 。 但因2年7月15日(星期六)是法定休假日 , 该集装箱货损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顺延至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 华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寄交针对该集装箱货损的起诉状 , 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 (类似生活实例 , 可参见案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种权利 , 目的在于免去义务人长久保留义务期间的意义是在法律上统一设定时间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 以免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计算而引起混乱 。 纠纷发生后 , 涉及期间计算问题时 , 由于《民法典》的颁布 ,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已被废止 , 在计算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衔接问题 。 《民法典》施行后 ,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已被废止 , 但《民法总则》确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被沿用 。 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曾就《民法总则》施行后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衔接问题作出规定 , 但经过两年多的时间 , 该司法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情形已无存在可能 ,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 , 该司法解释也已被废止 。 因此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上 , 统一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 。
2 法律文书送达中的期间计算 。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 , 法院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 其中很多情形涉及期间问题 。 如法律文书的在途时间是否计算在内 , 能否延长等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 不算过期 。 也就是说 ,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间 , 以交给邮政时的时间为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如当事人因地震不能参加庭审 , 可以申请法院顺延开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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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李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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