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女方不退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的解释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 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 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 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 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 不予支持, 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 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 法院准许离婚的, 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 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 一般来说, 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 人们迎亲嫁娶, 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 。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 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 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 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 一般来讲, 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如果没有特殊规定, 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 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 应予以支持 。 双方登记结婚后, 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 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 实践中, 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 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 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 现实生活中, 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 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 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 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 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 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 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 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 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 变得困难了 。 司法解释的本意, 是在前一种意义上, 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即两年 。 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 因此, 此类纠纷的起算, 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 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 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 对方拒不返还的, 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 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 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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