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打官司如何取证 打官司要回彩礼钱情形


1、书证 。
书证,比如合同、协议、借条,是最管用且最常见的证据 。 所以,当你老板答应你一定会给你发工资,当你朋友答应一定会还钱,当你另一半答应一定会永远爱你,你一定记得让他们在第一时间 。
2、视听资料,即录音和摄像 。
提问: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录音和摄像是合法的证据吗?
回答:一般而言都是合法的 。 除非你有在对方家里放置针孔摄像机等明显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从而获得证据才不合法 。
3、电子数据,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交流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而电子数据证据,也越来越成为证据的“主流” 。 但并不建议用这种证据 。 大部分非专业人士自己打官司,都是直接拿着打印件、截屏就上法庭了 。 殊不知,在诉讼中,对方是可以合理合法地否认打印件和截屏的真实性的(否认真实性,即,认为这份证据不是真的) 。 你要证明这份证据是真的,就要把这份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又或者当庭登录网页,联网展示这份证据 。 联网展示证据时,还有对方已经将证据删除的风险(比如说网页已删除、微信已拉黑) 。
虽然在广大人民群众眼中,要证明原件打印件一致的荒谬程度相当于要证明你妈是你妈 。 但是,法律规定就是这么的任性 。 如果主要事实要靠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证据来证明,那么,您就只有甘心掏腰包付公证费了 。
4、证人证言
难以形容当事人们对于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的喜爱,估计在你们的印象里,庭审场面都是这样滴:好吧 。 必须承认,小编也是在一部部TVB的律政剧中,建立了对法律职业的向往 。 在我读法律以前,也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样,以为所谓庭审,就是不停的交叉盘问证人,满庭飞舞着“我反对” 。 当在实践中,小编就发现了——证人证言是不可靠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
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 。 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问题:
(4)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时间较短 。 对于该类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 。 但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 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确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 。
(5)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 。 在该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故应认定“彩礼”目的已经达成 。 此时,若男方要提出返还彩礼,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会作倾向于女方的考虑 。
(6)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不予考虑返还 。 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应该是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的规定的,即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得生活水平 。 体现了司法上对生活确有困难人群的帮助,这是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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