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独特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 根植于中国的社会传统文化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 。 彩礼一般是指 , 依据当地的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 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 , 男女双方在相处时的花费 , 一般不认定属于彩礼钱返还的范畴 。 如吃喝玩乐的消费 。 此外 , 赠与性质的财物也不列入其中 。 如 , 在恋爱中 , 男女双方为表情意 , 通常会赠与对方礼物作为定情物、信物等 。
那么关于彩礼 ,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彩礼钱分手后怎么处理 这就来详细回答你】(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1、关于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理解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判断依据 。 但是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 自始无效 。 虽然这两种婚姻类型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但因缺乏有效的婚姻实质要件 , 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至始无效 , 应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2、关于对“共同生活”的界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男女双方有共同的住所;其次双方有共同的精神生活;第三 , 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第四 , 共同承担其他的家庭义务 。 因此 , 在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时需要综合以上四个方面一起评判 。 但是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被并没有法律规定 。
3、关于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水平 。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属生活困难 。
那么 , 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 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 , 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呢?其实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 如给付的彩礼全部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所消耗 , 那么该彩礼就不应返还 。 因此 , 我们在判断返还彩礼的数额时 , 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具体去向等因素 , 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 兼顾公平 , 酌情予以返还 。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徐 , 因感情不和分手 , 男方要求女方退回订婚时给的彩礼钱等费用 , 两家人闹上了法庭 。 钱该不该还?怎么还?日前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小徐应返还彩礼 。
小李是杭州淳安人 , 小徐是衢州常山人 。 两人经人介绍 , 成了男女朋友 , 谈恋爱时相处得还挺好 。 小徐按照农村习俗 , 和父母去淳安的小李家中“上门” 。 当时两家人聊得挺开心 , 小李的家人还特地给小徐及其母亲等人包了见面红包 。 当年 , 小李与小徐在常山举行了订婚仪式 。 当天中午 , 小李给小徐母亲送去了88888元的彩礼钱 , 还给小徐的两个外甥各包了500元红包 。 随后 , 小徐母亲也给小李“回礼”了5500元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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