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经营与国际税收筹划( 三 )


为了减轻A、B公司之间零件销售收入承担的税负 , 母公司可以在节税地丙国建立一家基地公司C , 由C公司出面低价购买A公司的零件 , 然后转手高价卖给B公司使用 。在这一过程中 , A公司的产品并不需要转运到丙国节税地 , 而是直接发送给B公司 , C公司只是在账面上购买和出售这些零件 。
通过这种方式 , 使应体现在甲、乙两国的很大一部分利润 , 随着低出高进的转让价格流入了C公司的账上 , 而C公司在丙国只需缴纳很轻的所得税 , 甚至不必缴纳所得税 , 从而减轻了跨国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 。
2、开设各种信托公司 , 虚构节税地信托财产 。虚构节税地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 , 就是跨国公司通过在节税地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 , 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地 , 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例如在高税国甲国的跨国母公司 , 可以选择在避税地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 , 然后把自己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 , 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宗旨行事 。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 , 就成为一种虚构 , 而受托人与信托人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 , 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节税地的居民 , 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税地信托子公司的名下 , 从而达到免于纳税或减少在高税国纳税的目的 。
四、利用其他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利用不同国家判定居民公司的标准不同 。例如 , 目前日本以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断公司的居民身份 , 而美国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 。若跨国公司利用两国税收上的这些差异 , 在日本登记注册 , 但总机构不设在日本境内营业税率 , 而将总机构设在美国 , 但不在美国注册登记营业税率 , 则该公司在法律上既不是日本税收上的居民 , 也不是美国税收上的居民 。这样 , 两国都只能按来源地管辖权对我国公司来源于它们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 , 而不能按居民管辖权对我国公司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 以此达到减税效果 。
跨国经营与国际税收筹划
2、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在国际税收领域中 , 所谓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 对本国居民建立在国外的子公司所取得的利润收入 , 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 , 不对本国母公司就其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 。例如设在高税国的母公司 , 想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节税 , 其先决条件是在合适的低税国或节税地建立子公司(完全的控股公司) , 然后再利用其他课税客体移动性转移手段 , 使利润在该公司得以形成和积累 。这些利润可以拖延一段时间后 , 再以股息形式汇回 。对纳税人来说 , 这就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 享受了延期纳税的优惠待遇 。
3、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跨国公司决定在国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时 , 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 , 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 , 或是建立分公司 。在实际活动中 , 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各有利弊 。一般而言 , 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组织形式经营为好 , 这样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缴纳时冲抵总公司利润 , 从而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分支机构由亏转盈之后 , 则应适时转变为子公司 , 以享受东道国为子公司提供的免税期以及延期纳税等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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