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
第九条 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
第十条 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
第十二条 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 。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
第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 。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会计稽核人员是做什么的?什么叫做“稽核”?详细些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 。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 。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 。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 。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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