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稽核人员( 二 )


(一)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
公司治理结构(也称之为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 。从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还没有完全形成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 。由于原有体制的弊端,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这样就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项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 。然而,这些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 。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 。这种情况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可能导致“国有产权虚置”或“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等后果 。
(二)董事会构成和运作不够规范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有时又称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可见,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一环,负责公司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并对外代表公司,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然而,在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的董事会治理中存在着以下的主要问题:一是董事会结构不够合理;二是董事职责不清,权力制衡和内部分工有待细化;三是董事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应有的专业和道德素质;四是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 。
(三)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监管职能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事实分立使股东一般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 。为了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 。多数国家设置了监事会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了股东会、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权力的多层监控机构 。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对董事、经理等人员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予以指正 。然而,在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实际运营中,监事会的制约和监督功能常常被弱化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法律规定不到位;2.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3.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4.监事会成员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
三、内部审计促进公司治理不断完善
要保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前提是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更要坚持规范运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经营体制的难点所在 。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不仅是国有企业集团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保障 。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可以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制衡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改革也将内部审计推向了前沿,内部审计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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