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税问题( 二 )


所以,你咨询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纳税,税率为20% 。
关于你咨询的第三个问题,由于三个股东实际未拿到钱(分红款),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是否允许办理延期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东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税问题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
关于你咨询的第四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备案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报送资料问题,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留存 。
关于你咨询的第五个问题,企业代扣代缴时,可以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申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企业需要填写专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填表时,应将纳税人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转增股本”字样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供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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