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排座小货车报废年限

法律分析:双排小货车是15年报废 。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 ,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 ,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 集装箱半挂车20年 , 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 , 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 , 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 , 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
【双排座小货车报废年限】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 , 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 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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