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名人姓名的商品化权被抢注为商标的纠纷屡见不鲜

[知识产权图书馆]致力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公司实践共享
[知识产权数据库]编辑/作者授权/转发欢迎/重印说明
从郎朗到
--论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据该报报道 , 中国著名钢琴家郎朗对该商标提出质疑 , 因为他认为广东省自然人肖在演出和其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郎朗商标侵犯了他之前的姓名权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事陪审团裁定该有争议的商标被撤销后 , 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几天前 , 初审法院维持了商业陪审团的裁决
巧合的是 。近日 , 著名新浪微博博主长春国贸在博客中爆料 , 香港著名女艺人杨的英文名被一家公司注册为茶叶商标 。该公司还贴出了一条标语:“把一块59元的普洱茶带来的‘爱情’免费带回家 , 想泡就泡 , 直到无味 。你今天泡我了吗?”
看到这两条新闻 , 人们自然会想到两个问题:第一 , 为什么名人郎朗能够垄断某些商标上与其名字相似的单词甚至拼音的注册?第二 , 如果与名人名字相关的符号或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 为什么可以在tea上注册?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 , 我们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名人姓名的商业化权
近年来 , 名人的名字、昵称、艺名、名字的拼音等(以下统称名称代码)注册为商标是很常见的 。这时 , 一个基本的问题出现了:名人对他们的名字代码有权利吗?他们有什么权利
人们很容易认为这是名称权 。根据民法学界的共识 , 名人的姓名权不仅包括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名称 , 还包括其艺名、笔名、别名、昵称等 , 其中姓名的拼音也是名人姓名的一种表达形式 。这种观点似乎很合理 , 但经过仔细考虑后仍有缺陷
对于普通人来说 , 姓名权的内容一般只指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在同名、人气不足和非一对一对应的情况下 , 即使他人直接使用自己的户籍名称也不能受到干扰 , 更不用说名称的拼音了 。因此 , 名为李的普通人不能阻止他人将“李三”或“李三”注册为商标(除非李三有证据表明他对“李三”或“李三”有特殊利益 , 例如通过生产经营将其发展为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 。然而 , 当名人在相关领域声称其姓名代码的专有权时 , 我们为什么会直觉地觉得他们符合正义?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 。在人格权面前人人平等 。显然 , 解释这一现象与姓名权的矛盾是不令人信服的 。那么 , 名人姓名代码属于哪些权利
在国外法学理论中 , 这项权利被称为“名称商品化权” , 属于一种公示权 。所谓形象权 , 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形象、虚构人物形象、创意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投入商业使用的权利 。形象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物形象的各种要素 , 包括人物肖像、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客体等 , 只要能够吸引消费者并具有商业价值 , 就可以成为形象权保护的客体 。其中 , 涉及姓名的公示权是姓名商业化权 , 是指名人以其名誉为基础 , 对其姓名进行商业利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从概念上看 , 不难看出:首先 , 形象权主要保护具有一定商业诉求的名人 , 因此普通人一般不具备值得法律保护的形象权;其次 , 由于公示权的本质在于保护人格符号与其所指向的人物形象之间的对应关系 , 因此只要它是具有这种可能对应关系的属性符号 , 就可以将其纳入公示权的范围 。显然 , 名人姓名代码符合形象权和姓名商品化权的定义 , 是一种姓名商品化权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